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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韩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护成功二审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17-11-24

 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原审一审法院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本所余玲律师担任该案发回重审一审、二审的辩护人。重审一审法院仍判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行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韩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韩某华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华死亡结果与韩某某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韩某某在主观上有预见能力,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系过失犯罪,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韩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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