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本所余玲律师担任该案一审的辩护人。
一审中,根据被告人的意愿,辩护人作了有罪辩护,但同时提出:鉴定机关将汪某所购买的“鱼雷”鉴定为BZ装置系认定事实错误,“鱼雷”为爆炸物而非BZ装置。如“鱼雷”为爆炸物,该案爆炸物数量是达不到入罪标准的。
庭审后,本案曾经合议庭讨论并向上级法院请示。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汪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