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法律风险意识影响实际利润
作者:夏祖铃 律师
追求利润是每个建设项目参与者的重要目的。项目业主通过项目建设获取利润,项目承包人通过项目施工获取利润,监理人、材料供应商、劳务公司等其他参与者均通过各项服务获取利润。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应辩证地看待利润,利润也就意味着风险,正所谓“利润险中求”。本文通过总结经办的若干案件,提醒广大建设项目参与者法律风险会影响实际利润。
一、树立正确的利润观
企业会计准则中所指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但是,建设项目中的利润绝不能仅停留在会计准则中的资本金额层面而进入误区。
案例1:某公司在某地投标一建设项目,预算利润约1000万元,满怀喜悦地中标了,将利润锁定在1000万元这个金额。进场施工后,工程管理混乱、随意分包、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失控、安全事故频发等,结果遭受几十个诉讼纠纷和业主提出工期、质量索赔,几乎失去了任何的风险抗击能力。项目结束后结算,会计层面显示:因安全事故赔偿约173万元,因施工中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0万元,因各类诉讼支付费用约205万元,因工期、质量问题遭业主索赔约283万元,加上各项管理成本和税费,最后即便与预算利润相比还略有余额,但实际上仍然是亏损的。且社会大众对该建设项目的质量评价度极差,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信誉度几乎丧失而被赶出当地建设项目市场。
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这个教训告诉我们,将利润仅仅限定在会计准则中的资本金额层面是错误的利润观。建设项目中的利润不能仅通过会计准则计算,单纯从会计层面的资本金额看利润是错误而危险的,否则赚到的是小钱,丢掉的是大钱,丢掉的是信誉度,丢掉的是未来无限的市场。让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个教训,如果该公司能够从风险控制角度加以管理,那么它的预算利润也能实现,比如做好安全施工管理,那么就无需赔偿173万元,这就是利润;比如避免违法行为,则无需遭受行政处罚30万元,这也是利润;再比如管好工期质量,就不会遭受业主索赔或者少索赔,损失就小了,利润自然就大了。因此,这个教训还表明:减少损失也是利润!
从更远一点看,如果这个项目做好了,公司信誉度高了,在当地还能承接新的项目而不是被赶出当地建设项目市场,还可以有未来的利润。
二、利润也来自于法律风险意识
有利润必有风险,“利润险中求”。利润有无、利润大小关键还在于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以及所采取的风险措施。
案例2:某公司在某地承建了一项水利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数十次洪灾,给施工带来巨大困难。但是由于该公司在管理中秉承“减少损失也是利润”的利润观,认为施工中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面对无法克服的灾情,采取了确保安全、质量、工期的各项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还根据合同和施工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施工索赔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工程结算尽管由于争议较大引发诉讼纠纷,但是由于管理到位,各项文件完整、合法有效,最后生效判决在该公司提出损失117万元、工期延长296天的诉请下判决支持了该公司44万元损失补偿(索赔成功率约达37.6%)和工期延长264天(索赔成功率约达89.1%),驳回了业主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请。该公司最后不仅增加了预期利润44万元,而且工期予以顺延,避免了被追究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公司树立了正确的利润观,施工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意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使得在该项目参与过程中“化险为夷”。试想,如果该公司只是一味追求会计层面的资本金额,没有为了确保安全、质量、工期而采取各项法律防范措施,那么其结果恐将不利。在建设领域中,有多少承包人遇到此类情况时不是听之任之,用偷工减料甚至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以弥补损失,最后放弃项目,退场离席,留下骂名。
案例3:某水库大坝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够,没有对工程范围条款和计价条款实施法律风险管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在结算过程中,与发包方就其中一个重大项目“100#细骨料砼砌块石”的结算单价发生重大争议,一方主张依据合同计取,另一方则主张按照定额计取,而两者结算金额相差约100万元。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议,在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事实上,这类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案例4: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并定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规定因设计等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部分的结算价格计算方法是:增加部分,投标单价高于控制单价的,按控制价计价,投标单价低于控制单价的,按投标价计价;减少部分,投标单价高于控制单价的,按投标价计价;投标单价低于控制单价的,按控制价计价。中标人在投标时认为与业主关系好,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注意这个条款,只是按照经验认为有控制价就是总价控制,只考虑了总价,没有考虑单价和可能存在的各项变更所带来的计价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自以为聪明地提出大量的项目变更,误以为这样可以在结算时多“争取点”,但实际上变更大多是减少工程量。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没有注意这个条款,以至于在工程结算时都未发现。最后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该项目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最后的结果大家可想而知,自然是承包人吃了大亏,损失不少于100万元。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现状下,很少参与者重视招投标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总认为招投标只是走过场。这个承包人就吃亏在没有任何的法律风险意识,不但对法律风险防控一无所备,甚至对法律不屑一顾,结果从投标、施工、结算步步错失防止亏损良机。其实这个承包人如果有法律风险意识,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亏损的,比如投标时充分运用“不平衡报价”规则,或者在变更实施过程中以签证等各种形式提高计价,又或是以索赔形式获得补偿。而发包人同样犯了不该犯的错,居然在结算时没有发现合同条款,要不是财政评审,发包人也是稀里糊涂地吃亏。
此类案例足以说明,法律风险意识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参与者的利润,从某种程度上说,利润有无、利润大小就在于有无法律风险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是深是浅。天下没有只赚不赔的项目,要利润就得有法律风险意识。
三、法律风险可以防控
风险无处不在,但是风险并不必然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建设项目参与者大可不必闻之色变,采取消极态度。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积极地进行风险管理,预防风险产生不利后果,将必然产生的不利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所有建设项目参与者需要考虑并认真对待的。通过对我们多年参与处理的大量建设项目纠纷案例的研究,我们总结认为, 法律风险不可怕,法律风险是可以防控的,甚至化险为夷。
第一,树立正确的利润观作为法律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利润观,就要充分领悟利润不仅包括会计层面的资本金额等有形利润,还应包括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评价度、参与者因建设项目获得的风险抗击力和信誉度所带来的无形利润,就要秉承“减少损失也是利润”的利润观。
第二,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建设项目的实施绝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建造或安装活动,而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通过实施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后才能完成的法律活动,它受《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以及有关计价管理、质量管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一系列管理规范约束的行为。因此,建设项目的参与者应当树立法律风险意识。
第三,法律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原则,将法律风险管理融入到投资决策、土地获取、规划设计、行政报批、项目融资、各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物业销售、物业服务等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定期法律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法律风险管理应实行专业化管理。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建设项目中的工程管理,而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也有别于其他法律风险管理,建设项目的法律风险管理实际上是工程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的融合,依托于工程管理而又独立存在。因此,对于建设项目法律风险管理的参与者既要有较好的法律技能,又要熟知工程管理。
作者简介:律师,合伙人,长期专门性从事与房地产、建筑工程有关的各项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