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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读懂“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上)
发布时间: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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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黄乐,律师,法学学士,专业从事行政法法务20年,涉及工商、税务、土地、规划、房屋、城建、气象、卫生、证券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运用。
图一:政府宏观调控
政府对食品安全环境实施四个方面的宏观管理。

一、立法管理
在新食安法的大前提下,国务院已着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药部局已经公布一些行政规章,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等,更多的行政立法活动还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除法律、法规以外,在食品市场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新食安法中规定:首先,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标准,意味着必须执行;其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程序的初步框架。新食安法还作了两项特殊规定:1.在新标准制度或者修订标准前,由国家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临时监管标准,作为生产经营与监管的依据;2.进口食品在缺乏中国国家标准的时候,由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者中国进口商负责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经国家卫计委审查后决定暂予适用。
另外,各级政府还需实施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各部门管理职责及监管计划、监管计划等宏观管理。
二、信息管理
政府的信息活动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政府内部的信息通报以形成联动机制,如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的数据采集、危险信息通报,又比如监督机构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向投资主管部门、证监督管理管理机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其二、政府信息公开并提供免费下载,从而减少公众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利益受损,公布的内容除了新食安法第118条所规定的三大重要信息以外,还有散见于各章节的信息公布,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可入食品的中药材目录、备案的进口商目录、经注册与备案的特殊食品目录、被准许声称的保健功效目录、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资料;公布方式上,新食安法明确规定各级食药、质监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电话,接受公众咨询、投诉与举报。
三、食品事故防控与处置
包括两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大数据库,包括:
1.风险监测制度的内容:
国家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家卫计委会同食药总局、质监总局制定与实施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即时信息由各部对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省级风险监测方案:根据国家风险监计划,由省卫计委会同同级食药局、质监局制定与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监测方案。
风险监测活动:监测技术机构根据监测计划、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采集数据并报送数据与分析结果。
2.风险评估制度的内容:
由国家卫计委组织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对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将成为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或者确定重点监管内容等重要活动的内容。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国家处置,包括:在发生事故前的国家及地方应急预案的制定,发生事故后的救治、通报、调查等处置措施。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新食安法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了“应对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同时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设定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规制:
1.政府内部的评议、考核。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当政府工作部门或政府未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时,工作部门所在政府、上级政府可以对该部门或下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2.获得社会力量的支持。
比如,食品安全检验机构为监督检查提供检验证据,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是让监督部门对被认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质量体系给予信赖的证据,信息媒体可以帮助政府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以防止虚假信息的扩散,食品行业协引导行业自律从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度,消费者协会帮助保护消费者维权。当然,政府在获得这些社会力量的支持的同时,也负有对这些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职责,比如检验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时对其施以行政处罚,媒体编造或扩散虚假信息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责任,等等。
3.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通过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处罚三个方面来完成。具体内容详见第二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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