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顺律师,合伙人,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 “山东警方破获涉案价值达5.7亿元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报导之后,当人们齐声呼喊“泯灭人性、丧尽天良”“天理不容、人神共愤”“枪毙刽子手””千刀万剐都不解恨”的时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能人云亦云,应当有自己理性思维,是的,对非法经营、贪腐渎职,的确应该严格追责,但是,任何责任的追究,都不能脱离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提供的规范,一个可以无视证据与法律的制裁,无异于以毒攻毒,甚至比毒更毒。“问题疫苗”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先看看济南市公安局的案情通报中有两处重要的信息: 1.经食药监管部门核查,二人经营疫苗虽为正规疫苗厂家生产的,但由于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运输、保存,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已难以保证品质和使用效果。——说明基于现有侦查结果,嫌疑人的主要犯罪行为为无证非法从事疫苗销售,并且未使用规定的冷链保存和配送。 2. 为降低进货成本,庞、孙二人有时会购买临近保质期限的疫苗,在民警现场查获的疫苗中,最近的保质期距离案发时仅有不足两个月。——换言之,嫌疑人在购入疫苗时并非过期产品。 基于上述案情,说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的罪名和刑罚本案犯罪行为是发生在疫苗流通领域,关于疫苗流通,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由上述可以得出,经营疫苗应当获得许可,如未经许可经营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涉案金额可是数以亿计,量刑幅度可想而知。 (二)判死刑的可能性存在吗?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的疫苗本身是合格疫苗。可如果其是生产销售假疫苗,就真的会如网友所称,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这也就涉及到另一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本案中涉案人员将被判处何种刑罚,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应当看他们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危害程度。从现在媒体的报道之中,暂时还没有看到有因为本次涉案疫苗所导致的重病、残疾乃至死亡等信息,那么看起来《刑法》第141条似乎不适用于本案。依罪刑法定原则,网络“舆论的审判”或并未切中根本,“枪毙一百次”亦是网友们的愤怒之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法律最终给予公正的判决。 2 “问题疫苗”暴光后,普通老百姓自然会愤怒责问:国家设立这些监管部门是干什么的,出了问题才重视,平时都在做什么,怎么多的问题疫苗人命关天,应该对各监管部门的主管领导问责,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有严格监管规定,曾任药剂师的庞某某在明令禁止之下,拉上医学科班出身的女儿一道恣意妄为,除了丰厚的利润诱惑外,地方职能部门的失职更是助长了这种违法经营行为。从疫苗批发、流通到接种,只要有一个环节监管到位,这对没有任何资质的母女又怎么能进行长达5年的交易?其间是否存在黑色利益链,值得彻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本月25日指出,最近,山东公安机关破获的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该系列案件波及范围广、敏感性强、处理难度大,涉案地区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与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沟通,摸清情况,依法严厉惩治相关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 药品监管部门及人员可能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1.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