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价合同的约定工程量应由合同构成文件共同确定
案涉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且约定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合同构成文件。所谓“固定总价”系指双方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虽然超出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范围,但未超出施工图的设计范围并符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图施工系承包人的义务,且施工图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认定为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总价不应相应调整。
2.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编制人负责
本案中,虽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和计算偏差,但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依法享有提出疑问并促成招标人进行修改的权利,中标后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享有与招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的权利。
B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直接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和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故应当认定其就工程量清单已与招标人达成了一致,其提交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其自行负责。
3.维护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优于实现个案的朴素正义
虽然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确定的范围,不予另行计量和追加付款似乎有失公平。但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主体均应具备规则意识、尊重契约精神,如违背合同约定而支持其客观“公平”的诉求,维护的只是朴素正义,而戕害的则是契约精神,甚至无益于B公司继续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养成。二审法院的改判,无疑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