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全国各地发放了大量消费券,湖南、浙江、广东等地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电子消费券超百亿元,政府和企业的各项促消费政策带动效应明显,此举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形成了一股股消费热潮。在这些消费热潮中,尚未见到“法律消费券”的身影,作为一名律师,笔者心中多少有些落寞。
诚然,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无形的智力产品,它与普通的有形商品有着显著不同,两者不能简单类比。就笔者平时接触的不少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将律师与打官司直接联系在一起,往往认为:只有遇到法律麻烦,才需要找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培养普通民众的法律消费意识和法律消费习惯,无论是对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还是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当前,趁热打铁,发放“法律消费券”,不失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一种创新方式,值得尝试。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此举有助于扩大其影响力、吸引更多民众的注意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当然,发放“法律消费券”,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其收益难以立竿见影,这也考验着相关律师事务所领导的眼光与魄力。
借助“法律消费券”,律师事务所既可以举办“律所开放日”活动,邀请民众前往律师事务所参观,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介绍单位概况、印制和发放法律知识小手册、解答参观者的咨询;还可以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解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等等。通过这些面对面交流的活动,使那些平时没有机会接触律师的民众,亲身体验法律服务的滋味,建立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感性认识,从而拉近法律服务者与法律消费者的心理距离。
由此,或许可以开启法律消费新风尚、创造法律消费新需求、培育法律消费新热点,有效带动新一轮法律服务能级的提升。
作者:张作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