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律师到外地办案尤其是会见受到极大的影响,名仕刑辩团队积极拓宽思路,通过二地律师积极协作,尽量把疫情冲击业务工作降低到最小,在前期一起案件取得较好效果后,昨天又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家属也非常满意,对我们团队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01、案情介绍
2017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受聘成为广西发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发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钢材的销售公司。李某某主要负责跑业务及对接客户的货款催收,由其直接对接的客户有:广西湘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科公司)、宜州市永兴建材商行、河池市崭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州市柳钢批发中心、广西桂丘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发成 公司将价值445042.40元钱不同规格的螺纹钢销售给了湘科公司。事后,李某某并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催促湘科公司将货款转入公司账户,而是通过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要求湘科公司将这笔445042.40元钱货款打入了自己全额出资成立的广西松昶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昶瀚公司)。2019年5月份,发成公司派人到湘科公司催讨货款时发现李某某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湘科公司的货款早已打入李某某自己成立的松昶瀚公司,并且该笔货款已挪作他们。经过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催其归还,但李某某置之不理,拒不归还,至今仍侵占公司资产445042.4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02、辩护人通过阅卷和会见后了解到
李某某为发成公司的业务员,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向湘科公司销售40件钢材,钢材总价款为445042.4元(李某某说总价款是402914.6元)。后因为税费问题,发成公司让李某某以松昶瀚公司的名义开票和收款,湘科公司同意与松昶翰公司交易,发成公司向湘科公司发送货物,湘科公司收货后当天(4月8日)就转账445042.4元给松昶翰公司。
2019年5月15日,李某某通过松昶翰公司的股东陈某某转给了发成公司会计任锦萍两笔款项,一笔为402914.6元,还有一笔11684.52元(利息)。2019年6月5日,发成公司向公安报案。
另了解到:松昶翰公司与发成公司间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松昶翰公司有两笔货款价值89万没有支付给发成公司,但李某某有向发成公司出具了欠货款89万元的欠条。
03、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明显就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控告人系李某某亲戚,其认为陈某某转给发成公司会计任某某的两笔款项系松昶翰公司返还发成公司的货款,并非湘科公司的货款,于是控告人借助当地公安力量,插手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经审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即李某某向发成公司出具89万元的欠条还在,任某某收到的两笔款项就是扣除税费后湘科公司支付的货款,本案认定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