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21日《福州晚报》报道,福州血液库存A型、B型、O型告急,AB型紧缺,急盼广大市民踊跃献血。
在笔者记忆中,目前,每隔一段时间,福州市就会周期性地出现一次“用血荒”。尽管只是一名普通律师,笔者仍然觉得自己有责任去探索破解相关难题的思路与办法。
紧随我国《献血法》的颁布施行,2000年5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该条例自2000年8月1日开始施行并延用至今。
当代社会发展的加速度越来越大,20年的时间,足以造就天翻地覆的变化。公开资料显示,《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施行了超过20年的时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修改完善,这难以保证该条例与时俱进。
依据《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4、7、13、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医疗用血的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实施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安排的献血指导性计划,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加献血;鼓励依法成立的无偿献血者协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血站参与公民献血工作。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上述规定若都能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福州市“用血荒”问题至少不应当出现现在这种严重状态。
与《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相比,《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明确了包括“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制度和用血互助金办法”等在内更为具体的鼓励献血的措施规定。
例如,《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5条规定,实行公民个人献血与储血、家庭互助、单位集体互助及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献血用血办法。实行无偿献血与免费用血相对应制度和用血互助金办法;
第13条规定 ,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第17条规定 ,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地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献血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完成本单位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单位,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单位互助献血证》。
从公开渠道,笔者尚未发现福州市出台过与献血有关的地方规章。
笔者在此呼吁:学习借鉴包括杭州市在内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福州市尽快出台有关献血的地方规章,进一步细化《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鼓励、督促市民献血方面,制定更多更好、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市民献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
就像这两年整治内河环境一样,福州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只有齐抓共管、真抓实干,福州市“用血荒”难题,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昨晚,我做了个梦:身处有福之州,不仅能享受优质的空气资源,而且还能享受用血无忧的医疗资源。
期盼这个美梦早日成真。
供稿:张作农
编辑: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