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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仕保险团队成功代理一起车辆未年检拒赔案
发布时间: [2015-11-11]

【基本案情】

    2012年,蔡某就其所属私家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内的2013年6月,蔡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林某及摩托车乘客两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全部责任。

    蔡某向两位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1万元。此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没有年检为由,拒不支付保险金62万元。

【办案经过】

    我所保险团队代理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理赔保险金总计人民币62万元。此外,原告因查清事故原因垫付相关鉴定费用5500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费用也应当由被告承担。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未年检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抗辩观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拟被保险车辆已经处于逾期未年检状态,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异议,仍然予以承保,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未年检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不能成立。 二、经鉴定查清,被告提供的《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声明栏也并非原告本人签字,因此,其不可能就未年检属于责任免除情形向投保人作提示或明确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因此,其主张商业险因未年检而拒赔、精神抚慰金及非医保费用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等,不能成立。 三、事故车辆虽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但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的车辆性能鉴定中,检测完全合格,因此,未年检并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近因,本起事故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才是事故发生的“近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以“非近因”的情形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由于我方代理律师提供了充分理由和相关案例,在平安保险公司在开庭后,同意调解,考虑到蔡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是否应当向受害人赔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是否能按城镇标准计算,以及蔡某支付的赔偿金来源于借款,有利息产生等因素,双方最终按43万元调解结案。


作者:兰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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