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案说建工”栏目由谌超育律师主笔,每一篇案例评析都取材于作者本人代理的真实个案。如您对本篇文章有不同的想法、意见、建议,欢迎联系作者探讨。
案情简介
F省某局培训中心(以下称“培训中心”)对A大厦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否则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B装修公司中标后,未经核对工程量清单即与培训中心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因结算价款产生纠纷,B公司主张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缺项及工程量计算偏差(少算),要求按其实际完成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进行计价结算;培训中心根据其委托的审价机构意见,拒绝支付因工程量清单计算偏差和缺项产生的工程增项价款。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培训中心应按B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上诉理由: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不应另行计量和增加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虽然存在缺项及计算偏差,但招标人已给予中标人核对和磋商的权利,中标人怠于行使权利亦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判决:
支持上诉、部分改判,B公司应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项部分自行承担后果,工程结算价不予相应调整。
法律评析
1.总价合同的约定工程量应由合同构成文件共同确定
案涉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且约定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合同构成文件。所谓“固定总价”系指双方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进行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确认,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虽然超出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范围,但未超出施工图的设计范围并符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图施工系承包人的义务,且施工图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故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认定为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总价不应相应调整。
2.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编制人负责
本案中,虽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和计算偏差,但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依法享有提出疑问并促成招标人进行修改的权利,中标后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享有与招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的权利。
B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直接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和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故应当认定其就工程量清单已与招标人达成了一致,其提交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其自行负责。
3.维护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优于实现个案的朴素正义
虽然B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了工程量清单确定的范围,不予另行计量和追加付款似乎有失公平。但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主体均应具备规则意识、尊重契约精神,如违背合同约定而支持其客观“公平”的诉求,维护的只是朴素正义,而戕害的则是契约精神,甚至无益于B公司继续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养成。二审法院的改判,无疑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