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名仕刑事法律事务部付丛律师应邀做客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栏目,现场解读《4岁女童被虐打 生父与继母该担何责?》。
节目已于5月9日晚7点整播出。本期节目主要探讨的是来自黑龙江佳木斯一名4岁女童遭家人虐待导致颅内出血,至今仍在医院治疗,病情危重。而女童的继母与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批捕。
就一方施暴一方不知情,又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付律师谈到:面对这种情况,不能片面的相信生父的一面之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专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类似案例中,除了生父的辩解,也要结合继母的供述,以及孩子有认知能力的,也应该听一听孩子的说法,还有邻居、学校老师等有可能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的证言;除了这些言辞证据,公安机关还应该调查孩子被虐待的时间持续多久了?被虐待的场合?被虐待的伤情以及入院治疗情况等,如果有些家庭内部或者小区电梯等有安装监控的,也应该调取相关的监控信息,来综合判断生父说的是否属实,其在孩子被虐待的时间段内有没有在家?如果有在家有没有参与?还是袖手旁观?如果生父说的属实,其没有去虐待殴打孩子,也没有提议去殴打孩子,那这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如果经过调查生父有进行殴打,那有可能构成虐待罪。就如本案一样,经过调查后发现生父有用手、数据线等殴打被害人,虽然情节轻微,但也构成了虐待罪。
在谈及虐童事件频发,如何保护这些孩子时提到,如果发现孩子有遭受虐待的迹象,孩子的邻居、老师或者医院是否有报警的义务?从现有法律来看,有关举报机制是否有相关规定?,付律师说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最后在问到虐待罪,在未造成重伤或者死亡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这个怎么理解?被虐待的小朋友,起诉自己父母,这似乎不现实。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时,付律师答到: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
作为一档“以案说法”的普法类节目,堪称是福建省的“今日说法”,每一期均选取福建省本省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或追踪全国的热点案例作为访谈和点评的素材,更贴近生活,普法效果更好。而付丛律师作为福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委员,一直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积极参与法援值班。多次受到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栏目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