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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仕名士 | 杜昌敏律师做客《律师在现场》谈地理标志商标
发布时间: [2021-05-10]

2021年5月9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杜昌敏律师与另一名知识产权律师陈晴晴应邀做客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栏目,针对近期冒牌“龙口粉丝”遭查处事件及上海“耳光馄饨”不正当竞争案,从一名资深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就地理标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与解读。

 

截止2020年底,福建省地理标志商标总量已位居全国第2,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居全国第一。节目中,杜律师结合《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阐述了地理标志的定义,介绍了地理标志商标的特点。杜律师还进一步解释道,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成为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后即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因而,对于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或使用,最关键还是在于商品是否符合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要求。

 

就上海“耳光馄饨”商标诉讼案,杜律师认为侵权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客观上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故其登记行为形式上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其使用行为实质上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最后败诉。

 

节目最后,杜律师也警示广大经营者,一方面在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防止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只有宣示性与禁止性的规定,没有责任规定,虽然最新修改的《商标法》第68条第4款增加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但就如何处罚、处罚力度等问题并未有细则性规定。经营者要提高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尽早申请注册商标,防止自己的市场利益遭人窥探,以免在遭受商誉减损、市场机会丧失、维权成本支出等利益损失后却无法得到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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