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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一地二包”涉嫌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15-11-04]


基本事实:

1、2013年厦门市W社区拟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一期为六、七组用地(共20.786亩,容积率3.878),二期为八组用地(约20亩)。同年10月,被控告人王某某得知该情况,注册成立厦门J公司(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颁发营业执照)。王某某在厦门市W社区进行发展用地项目一期招投标过程中,厦门J公司未取得法人资质下王某某以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方式参与招投竞标,并于2013年11月25日中标,同年12月7日与厦门市W社区签订了合作合同,取得了一期六、七组用地开发权(J公司已获土地批文,并交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4年10月期间,二期地块开始竞标,厦门J公司未中标。2014年12月15日,厦门J公司与厦门W社区解除合作开发合同,厦门W社区退还保证金500万元。

2、王某某于2014年8月9日允诺将厦门W社区地块一、二期建设项目委托承包给福建省T公司,福建省T公司依约履行义务,于2014年8月9日向厦门J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由福建省T公司承包厦门市W社区建设工程,约定总建设面积约76287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5亿人民币,并对承包方式、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工程进度、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3  2014年11月19日,厦门J公司在未能获取二期(八组用地)开发权下,连同一期(六、七组用地)的建设工程,再次将厦门市W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福建D公司承包施工。福建D公司依约向厦门J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4、厦门J公司在2014年12月15日收回前期竞标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后即不再营业,公司大门紧锁,员工遣散,王某某手机关机,至今音讯全无。

福建省T公司、福建D公司工程未实质承包到建设项目,且均被诈骗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时值2015年年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代理律师意见

1、王某某、厦门J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厦门J公司在2014年12月15日收回前期竞标交纳的500万元保证金后即不再营业,公司大门紧锁,员工遣散,王某某手机关机,至今音讯全无。

2、王某某、厦门J公司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地二包的行为,且骗取了D、T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厦门J公司将一期用地发包给D公司,约定的建筑面积为53685平方米;在二期用地未取得土地开发权情况下,又将一二期用地一并发包于T公司,约定的建筑面积为76287元。王某某及厦门J公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将建设工程一地二包。王某某、厦门J公司共骗取了D、T公司400万元履约保证金;

3、被控告人王某某、厦门J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应给予严厉打击。

三、处理结果

为保护福建省T公司、福建D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向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出控告,反映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请求公安机关能秉持正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王某某、厦门J公司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400万元的损失,保护受害人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方志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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