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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6月
发布时间: [2020-11-06]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深化关键环节改革,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1)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持续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完善以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三级配送网络,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相关设施。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改进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工作,明确城市配送车辆的概念范围,放宽标准化轻微型配送车辆通行限制,对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将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港口、口岸等场所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监管、查验指令信息与港口信息双向交互试点,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持续推进进出口“提前申报”,优化“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梳理海运、通关环节审批管理事项和监管证件,对不合理或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的,按规定予以取消或退出口岸验核。(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选取铁路路网密集、货运需求量大、运输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地区和部分重要铁路货运线路(含疏运体系)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持续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灵活调整机制,及时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2、加强土地和资金保障,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5)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差异化考核激励政策,明确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化支撑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1、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1)强化疫情信息监测预警。加强区域统筹,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提升软硬件环境,支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疾病监测数据集标准实现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打通疾控、医疗、实验室等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疫情相关核心信息快速报送;以重大传染病哨点医院为重点,强化信息整合共享,逐步实现疫情信息自动推送,完善传染病监测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支撑重点人群排查,突出疫情防控重点,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2)完善预警指挥系统。鼓励以省为单位,在空港、码头、陆路边境等重点地区完善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人员追踪管理、信息快速上报、疫情态势分析、应急指挥处置等功能,支撑疫情输入防控。

2、完善健康通行码政策标准,推动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3、优化防疫健康服务。国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提供健康通行码、密切接触者查询、核酸检测定点机构查询、疫情风险等级查询等服务,实现核酸和抗体检测等信息共享。

4、完善健康通行码“一码通行”。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确诊、疑似、阳性检测、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人员转归等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通行码统一管理。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完善健康通行码“绿码”判定标准、“红码”退出机制,提高健康通行码的准确性。

5、推进多“码”融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健康通行码与电子健康卡(码)等融合发展,减轻群众扫码负担。

6、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地要推广普及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做法,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动远程医疗、预约诊疗、信息化便民服务、在线支付、药品配送、健康管理等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技术和能力储备,探索纳入公共卫生应急服务体系。

7、发挥平台作用。要以省为单位,加快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平台,支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便捷入驻并提供服务。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与多类型、多层次医疗服务主体合作,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流程服务,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打造符合分级诊疗要求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新秩序。

8、强化数据共享。对于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互联网医院与区域信息平台、各级医疗机构的数据对接,衔接线上线下服务环节,为患者提供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全流程连续服务。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安全流动和授权访问。

9、完善标准规范。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完善医疗服务、卫生应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逐步将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0、扩大试点创新。支持各地特别是11个“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标准规范、监管模式、医保支付、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强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电子健康档案应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等政策研究,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升级版。

11、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强化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拓展网上办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加快建设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12、统筹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推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电子证照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共享,积极稳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13、积极推广“出生一件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文件在线核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共享复用等应用推广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4、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持续推进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加快改造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强化垂直系统信息在国家级和省级平台之间的跨层级共享。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内容如下:

1、关于诉讼当事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申请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关于诉讼证据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原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拟收集、提供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该公文书证未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其在保留对证明手续异议的前提下,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等发表意见。经质证,上述公文书证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即使符合证明手续要求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对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或者提起上诉,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恶意拖延诉讼情形的,对其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为二年。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国际条约的适用。对于条约不调整的事项,应当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已于2013年撤回了关于不受公约第11条以及公约中有关第11条内容约束的声明,仍然保留了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约束的声明。关于某一国家是否属于公约缔约国以及该国是否已作出相应保留,可查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方网站刊载的公约缔约国状况予以确定。此外,根据公约第4条的规定,公约不调整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这两类事项,应当通过我国法律有关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并根据该法律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约第79条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严格把握该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对公约条款的解释,应当依据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公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善意解释。同时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并非公约的组成部分,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四、《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1.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拨付提高标准部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

2.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发放。

3.简化稳岗返还办理。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

4.严格政策实施条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测算基金支撑能力。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重新达到实施条件后,可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里安排不低于5亿元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较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5.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6.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以训稳岗。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专账资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省级专账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容如下:

1、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构建一体化综合交通网络。加快鲁南高铁曲阜至菏泽至兰考段、京雄商高铁山东段、京沪高铁二通道潍坊至新沂段、滨淄临高铁、济枣高铁等项目建设。建设临淄至沂南延至鲁苏界高速、济南至微山高速、日照(岚山)至菏泽公路枣庄至菏泽段工程等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京杭运河主航道升级工程。加快菏泽机场、枣庄机场新建和济宁机场迁建、临沂机场改扩建等项目建设。

(2)打造“数字鲁南”。布局建设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推进鲁南(枣庄)、鲁西南(菏泽)大数据中心和济宁、临沂华为云大数据中心建设,规划建设鲁南经济圈分布式共享数据库。依托中科院计算机所临沂、济宁分所等开展大数据应用研究,打造鲁南“新型智慧城市群”。

2、统筹城乡发展互促互进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机制。支持4市建立城乡教育联合体,鼓励城乡校长、优秀教师挂职交流。推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等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跨区域对口帮扶制度,建设县域内医共体。

3、推进产业协同创新发展

(3)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推动4市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共建共用,牵头或参与实施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在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协同创新,建设鲁南高铁沿线科技创新走廊。加快山东无机功能材料与智能制造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规划建设临沂现代物流、济宁工程机械智能装备、菏泽生物医药等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4)加快重大载体平台建设。鼓励4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强交流合作,引导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教融合联盟。依托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中原技术市场、临沂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鲁南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平台,联合打造以对接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为重点的区域技术转移中心。支持4市共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4、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5)建设世界文明交流互鉴高地。提升国际孔子文化节、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尼山世界儒学中心等影响力,高质量规划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深入挖掘伏羲祖源文化、墨子创新文化、鲁班工匠文化等特色资源。协同推进齐鲁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等传承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齐鲁文化品牌。

(6)打造全国知名旅游目的地。组建鲁南旅游联盟,依托“三孔两孟”、台儿庄古城等历史文化资源和沂蒙革命老区、孟良崮战役、台儿庄大战等红色资源,打响东方圣地、鲁风运河、水浒故里、亲情沂蒙等旅游品牌,建设全国知名研学旅游目的地。挖掘鼓吹乐、柳琴戏、山东梆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创建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实验区。支持济宁微山湖旅游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实行4市居民旅游同城化待遇。

5、持续深化区域开放合作

(7)积极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机遇。开展滩区土地和采煤塌陷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重点河道防洪综合治理等重大水利工程,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利用黄河水,支持打造黄河流域高质量协作发展先行示范区。主动融入淮河生态经济带、中原经济区建设,打造邻边经济高地。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承接优质产业、科技资源、人才资金转移。加强与胶东经济圈、省会经济圈合作,鼓励济南、青岛市加大对临沂、菏泽市帮扶力度。

(8)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毗邻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优势,开展经贸投资、人文交流、国际产能等领域合作。鼓励纺织、机械、化肥、木业、造纸等行业骨干企业联合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齐鲁号”欧亚班列开行密度和“重去重回”比例,做大做强中欧商贸物流园等海外临沂商城,推进临沂“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

(9)搭建对外开放平台。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高质量建设中日韩(济宁)国际合作项目试验区、国家中印科技国际创新园等园区。支持设立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济宁申建综合保税区。推进临沂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济宁梁山全国首批二手车出口试点。支持临沂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6、促进社会事业共建共享

(10)统筹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支持4市建立公共卫生现代化信息系统,推动医疗信息电子档案共享和疾病监测、病毒溯源等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双向转诊合作机制。实施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工程,县疾控中心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推进省传染病防治菏泽分中心、鲁南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短板,按照日均消耗上限,确保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不少于1个月。4市联合组建区域专科医疗联盟,鼓励医疗卫生人才跨市多点执业,支持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到上级医疗机构研修。鼓励共建医养机构,支持创建全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城市。

(11)联合开发人力资源。建立区域人才需求摸排发布机制,聚焦主导产业定期联合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等模式,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资源,共建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推广菏泽“归雁经济”经验,加大对在外人才返乡创业扶持力度。

7、组织实施

(12)加强组织领导。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强化对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领导,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建立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临沂、枣庄、济宁、菏泽等4市市委书记依次轮任召集人,每次任期一年,联席会议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4市抽调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轮值市集中办公,办公室主任由轮值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支持措施。4市要切实扛起一体化发展主体责任,研究有关事项,可邀请日照市参加。

(13)加大政策支持。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革命老区、资源枯竭城市等转移支付资金办法,统筹考虑4市人口、财力等因素,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从2020年起,将鲁政办发〔2019〕13号中支持鲁西崛起的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临沂、济宁两市。省有关部门认定省级各类创新平台,适当对4市降低门槛。支持4市依托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大“高精尖缺”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确定省级重点项目和省级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能耗、土地、资金等要素,向4市重点倾斜,需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的,降低配套比例。支持4市争创国家改革试点,优先安排省级改革试点。

(14)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支持4市在区域一体化发展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重点探索在毗邻市(县)共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立资源共用、成本共担、项目共促、利益共享合作机制;共建共享“双招双引”平台,协同开展“双招双引”,联合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组团赴国(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开展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成果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业保险、农业补贴等多领域应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大张旗鼓褒奖激励改革者,对先行先试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重奖。

(15)持续推动实施。4市要加强规划衔接,探索共同编制产业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一体化专项规划。联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年度合作事项实行“清单制+责任制”管理。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要做好重大事项的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0年6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内容如下:

1、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延长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2020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制定摆摊经营区域、时段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在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环境卫生责任,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不搭建临街违章建筑,维护好交通要道、消防通道、绿化地带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允许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经营、允许临街店铺临时越门经营、允许流动商贩贩卖经营。市场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摊主商家户外经营产生的问题及时开展现场处置,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依法从事的摆摊经营,豁免办理营业执照,政府相关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5、实施以工代训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力争2020年全年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300亿元。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贷款本金40%的无息再贷款支持,并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7、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8、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向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当地财政视成效给予奖补。为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免除开办企业的一次性政府收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9、扩大“一业一证”改革。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将企业开办环节由5个压缩为2个、办结时间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实行印章刻制、发票及税控设备领取、证章寄递“三免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各市政府负责)

10、发展线上销售。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当地财政给予费用支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小微电商企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中列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特点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等。在原理上,储存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因其可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性等特点,成为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供稿:不动产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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