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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7月
发布时间: [2020-11-06]

一、《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07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则,不得违法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成立年限、在本地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要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技术或业绩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整治,依法清理纠正各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企业的做法。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量身定制”、恶意串通、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 

2、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并举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快退还符合条件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完善电价形成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严格清理整治违规涉企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集中的政府部门转嫁收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转供电主体乱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3、加大银行机构的融资支持。支持发展地方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提高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户数和金额比重。引导银行业机构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要求。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注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良好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比重,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同等条件下,银行机构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大力推广“信易贷”、“税易贷”、“快服贷”等产品和模式,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服云”等平台进行融资。 

 4、整治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各级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确保无分歧拖欠账款立清立还,有分歧拖欠账款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将清欠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巡视巡察整改、审计监察和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构建严防新增拖欠的长效机制。 

 5、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建立履行宽限期制度,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被执行人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及时公正地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加大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赔偿力度,按规定增设知识产权法庭。 

 6、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鼓励民营企业用好我省“多区叠加”政策优势,积极参与“海丝”核心区、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促进闽台产业深度融合,深化闽港澳交流合作。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民营企业与军工央企集团对接合作和“走出去”,引导民营企业按规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和军队后勤保障改革等领域,发展壮大军民融合产业,形成若干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或园区。


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20年0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6、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继续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2、具体措施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工作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指导电网企业认真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2020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尽力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现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中规定的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

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主要废止文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七、《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特点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等。在原理上,储存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因其可以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性等特点,成为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供稿:不动产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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