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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1-27]

近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它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步骤。新修订的《规定》吸收了近些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共计26个条文,具有以下四个靓点:


一、绿色靓点:赋予企业自主决定权



企业名称不仅是不同企业之间相互区分的基本标志,而且还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历来为企业创办者所高度重视。修订之前的《规定》的核心是“预先核准”,将其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其标准主要取决于相关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故其判断尺度常常参差不齐;修订之后的《规定》的核心是“自主申报”,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企业名称,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判断,从而减少政府对企业名称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的干预。



二、蓝色靓点:充实完善具体规范


修订之后的《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列明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等名称规则。在企业名称的禁止事项中,列出了9种情形。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良俗和诚信意识以及“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申报登记的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可以自动进行比对和过滤,拦截不合规的名称。除了企业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也参照适用本规定。


三、橙色靓点:设立争议处理机制


 修订之后的《规定》强化了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明确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机关受理以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四、红色靓点:突出监管机制


 修订之后的《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针对该规定,作为律师,我建议:即将或者正在考虑创办企业的创业者,需要挤出一定时间,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要义;在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主权,尽情发挥才能,为自己的企业确定一个叫得响、记得住、传得远的好名称。


1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一”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宣判,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余万元等。


该案再次提醒创业者:在确定企业名称时,需要进行细致的搜寻查证工作,避免与他人“撞车”,更不可故意踏入“傍名牌”之类歧途。


供稿:张作农 

编辑:叶娟    

审核:黄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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