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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 [2021-01-28]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今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设定边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合情合理,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旨在提高社会公众对于行政处罚的认可度与接受度。


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共计8章86个条文,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系统解决案件移送问题


为了彻底解决行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移送难题,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梳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加了下列规定:1.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2.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二、明确过罚相当原则,强化教育功能


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扩充处罚种类,加大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社会问题,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为罚、资格罚等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要求:对于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四、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认可度


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例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上士闻道,勤而行之。”对于普通民众如何面对修订之后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律师,我特此提出如下建议:


1.概括了解,心中有底。在我看来,日常工作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行政管理问题,可以说,《行政处罚法》伴随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这是普通民众必须掌握的基本社会常识。否则,很可能在不经意之间,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建议在聊天逛街打游戏之余,挤出哪怕是1小时的时间,浏览一两遍《行政处罚法》,大致掌握其基本内容,在头脑中,绷紧守法之弦,这绝对是明智之举。


2.遭遇侵权,依法反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自身权利遭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可以考虑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寻求其保护,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实现绝地反击,化被动为主动。


3.巧用规则,趋利避害。一旦自己或者亲友出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时,需要对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判断一下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以及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恰当,进而仔细思考如何维护好合法权利,例如,可以考虑利用首违可以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以及从旧兼从轻适用等原则,切实维护好合法权利。实在没办法,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供稿:张作农

编辑:叶娟    


审核:黄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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