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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结婚冷静期”所引发的联想
发布时间: [2021-02-05]

据媒体报道,1月14日,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表示,准备向上海市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按照徐委员的建议,“结婚冷静期”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此时婚姻尚未生效)的一对男女,其目的是防止一方隐瞒婚史、病史、债务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给拟结婚公民提供一个调查期、知情期。在调查期内,未发现隐瞒问题的,登记自动生效;否则,由拟结婚双方自主选择登记是否生效。


上述观点似乎与《民法典》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向而行。《民法典》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其目的是防止夫妻冲动离婚,给夫妻设一个后悔期、缓冲期,以便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


一方故意隐瞒与结婚相关的重要信息,甚至于骗婚的现象,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在社会上一直都存在着。结婚历来都被认为是人生大事。作出结婚决定之前,凡是对婚姻抱有严肃态度的人,通常都会对对方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正所谓:“结婚有风险,完婚需谨慎。”准备进入婚姻殿堂者,确实需要瞪大眼睛,看透对方,避免搭乘错误的“婚船”。


在笔者眼中,“结婚冷静期”的设立,如果没有配套的特别社会措施加以保障,它将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如果有配套的特别社会措施加以保障,应由哪级政府机关负责实施、实施何种措施以及如何实施等,则将成为更加棘手的法律难题。依据《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犯其至难,方能图其至远。”尽管不大赞同徐委员有关设立“结婚冷静期”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徐委员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解决之策。


左思右想之后,笔者忽然间心生一计:依据《民法典》第470条,拟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签署一份《婚前真情告白协议》。在该协议中,男女双方均明确承诺:已经将对方所关心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对方;当然,最好是将双方所关心的诸多重要事项逐一列明;双方明确约定:若一方故意作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对方若干违约金。


相比于“结婚冷静期”,《婚前真情告白协议》或许更加具有威慑性,更加务实可靠,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不够完美的它,不失为解决相关现实社会问题的选项之一。


供稿:张作农

编辑:叶娟    

审核:黄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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