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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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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关于做好2021年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四、《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五、《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规定》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十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规定》还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二、《关于做好2021年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2021年6月2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排查整治拖欠工程款

(一)严格落实《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对在建房建和市政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职责分工将发现问题移送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结合投诉举报线索,组织开展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

(二)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条件审核,将国有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作为招标必备条件。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健全完善预防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建筑劳务实名信息化管理,将施工企业劳务管理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2、推行工程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加快推进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简化项目申请人办事过程信息填报和材料提交,将工程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全流程在线办理。

3、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加大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力度。严禁将政府应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严禁技术服务商、中介机构等单位利用行政资源捆绑服务搭车收费。对于国家、我省明令取消、停征、减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费或按原标准收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加强行业协会、学会自律建设,严禁违规涉企收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

2021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2、我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四、《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

2021年7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项目审核把关。规范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严把超高层建筑审查关。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落实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应委托咨询评估的,必须先完成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再作出审批(核准)决定。

 二是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严格落实“项目四制”。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落实招标投标制,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将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落实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并明确安全质量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建设工期。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严格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管理。 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严格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三是加强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投资法规执法。强化《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度执行,加强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作为核查重点。发挥审计、督查等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惩戒问责。加强安全质量事故惩戒问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监管责任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

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此外,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施指导。

 

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6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项整治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专项整治重点是对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中涉及的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专项整治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专项整治分为方案制定、自查自纠、抽查核实、集中整治、验收巩固等5个阶段。7月底前,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联合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总数的10%,现场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票据、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以及公开公示等情况,查找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并收集问题佐证材料。

7月底到8月底前为集中整治阶段,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就地化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罚。受处罚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由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通知指出,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整治步骤等要求,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曝光一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的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

 

七、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1年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五)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抓紧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证,让市场主体尤其是制造业、一般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更便捷。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部门衔接,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可继承原有的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税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做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行告知承诺制,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021年底前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1年10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已经开放的领域。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为高层次外国人才来华创业创新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移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继续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缩减和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设限,便利外资企业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7月2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十六条,即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分值及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明确组织开评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时须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为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上列明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组织开评标活动。

3、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

4、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恶意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的,或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扣分,并实施重点监管,纳入“双随机”检查。

5、确定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

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计算出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应经财政部门审核。

6、明确工程业绩真实性核查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的,招标人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对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应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未能履行上述核查义务的,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7、明确招投标违约条款的设置

加强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监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不得低于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并明确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违约金金额。

增设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载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8、相关文件废止

《通知》发布后,《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1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30号)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榕建招[2019]10号)同时废止。

 

九、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7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其次,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再次,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2.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作出规定

 《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该条均予以列举,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第5条对民法典第1036条进行细化,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第6条至第9条分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等。

 3.从合同角度对重点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予以回应。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条对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人脸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十、《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规定》

2021728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包括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并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内容、相关公示实施及意见处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开展批前公示

明确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进行建筑景观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情形包括位于“两江四岸”沿线、《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地段等城市建筑景观管控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强调形体及景观设计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它资源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区位图、建筑景观设计效果图及其他信息等。

2、批后公布引入二维码信息展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恢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布工作,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对外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批后公布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信息、总平面图等,通过开发信息公开软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阶段引入二维码技术公开项目信息其中二维码公开信息包括用地红线图、效果图等。

3、公示实施要求

一步明确批前公示及批后公布图纸尺寸规格等要求。根据《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榕自然综〔20201166号)文件要求,分类型梳理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及总平面修改的公式方式及公众意见收集方式;细化公众意见采纳要求、后续处理程序及归档要求。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0217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十二、《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0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公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称,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编辑: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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