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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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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印发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六、《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八、《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九、《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印发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十)落实新建小区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体育主管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小区建设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联合指导服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配建健身馆等设施。

(十一)完善老旧小区设施建设。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

 

二、《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021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及其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并明确通用技术要求。

二是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有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应当公示。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应当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三是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抗震性能。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政府应当编制、发放适合农村的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并加强指导服务、技术培训、示范引导等。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明确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实时共享数据,明确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是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四是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五是优化用地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2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水利局发布《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阐明《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对三同时及节水设施定义进行明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二是确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三是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与监督工作,各级发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设计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单体建筑面积要求、编制节水设施方案要求、节水设施技术要求及节水措施方案内容要求等。 

五是明确审核与监管验收管理流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

 

六、《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需要登记的合同类别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的15日内,通过省在线监管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其他项目的发包人也应当及时登记,便于办理后续其他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2、发包人登记合同信息时,上传甲乙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文本或合同原件扫描件,以及合同价电子文档(如有)。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承发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合同签订日期等。发包人应当如实登记合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审核。

3、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的30日内登记竣工结算信息,并上传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对应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填写竣工结算信息,主要包括竣工结算送审单位、送审日期、送审金额、审核单位、审定日期、审定金额等信息。

4、合同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政务服务总线将合同信息及合同文本电子文件推送至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数据对接,及时获取。对于建设单位已在省在线监管平台上传带电子签章合同文本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合同文本。

5、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工企业无需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写竣工结算信息,《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评价标准第4.5项“竣工结算信息填报”于2022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信用评价。2022年2 月1日起,施工企业不再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填写施工合同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合同额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的规定实施。

 

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8月24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八、《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8月24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3、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九、《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8月12日,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就福建省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我省免征契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税务部门与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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